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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名人做广告应以法律约束
浏览:7094&苍产蝉辫;发布人:补诲尘颈苍&苍产蝉辫;2009/04/10/10:33
省政协委员、合肥市民革主委李晓梅反映 近日发现一则某明星代言的名为戴妃思娜的美容产物广告,报上赫然醒目写着:“一小时黑眼圈变浅 一天眼纹消失 一月眼袋消失” ,这让我联想起不久前被披露的胡师傅无油烟锅和某减肥产物涉嫌虚假广告。名人明星做广告本无可非议,但是,如果广告是虚假的,它的欺骗性就大了,因为名人有名气,消费者容易相信,会有许多受误导的消费者受骗上当,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受害者往往无法追诉相关责任,医药、减肥、美容等方面的虚假名人明星广告不知坑害了多少人,但很少有明星名人为此受到严厉惩罚。为什么这些公司重金请名人明星做广告?名人明星为什么敢接这类广告?媒体为什么会登这些广告?利益驱动无疑是最主要的原因,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缺乏法律规范的制约,没有名人为欺诈广告付出法律代价。虽然国家对名人明星做医药广告作了规定,学术界近来也提出禁止院士做商业广告,但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如没有法律制约,这类问题就会继续不断发生,就会有更多的人因此受骗上当,严重的会危及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因此,建议对名人明星做欺诈性广告应适用现行法律条文,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