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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全国两会】周世虹委员:补齐法律短板 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体系

浏览:2775&苍产蝉辫;发布人:宣传部&苍产蝉辫;2021/03/11/15:23

今年全国两会,有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话题受到高度关注。在2021年3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协十叁届四次会议民革界联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麻花传M0044苏蜜清歌副主委、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就此问题建言。

周世虹认为,新就业形态创造了大量的工作岗位,为解决困难、弱势群体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增加收入,为稳就业、保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所具有的关系灵活性、工作碎片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去雇主化、多雇主化等特征,无法用现行的劳动法律关系加以界定,既不同于传统的劳动关系,又不同于劳务关系和非全日制灵活就业,处于法律规定的灰色地带,法律身份不明确,司法实践中认定不统一,争议较大。由此带来了劳动关系不明晰,就业保障不完善,就业政策难享受,以及加入工会、职业技能服务、培训、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缺失等一系列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劳动保障的缺失。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同样面临着生、老、病、死等社会风险,也面临就业不稳定、收入水平低、职业伤害等风险。但现行所有的劳动保障都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没有劳动关系,劳动者无法享受任何法定的劳动保障。

他在调研中发现,仅有43%的从业者与平台或者第叁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有部分从业者拿不到合同),29%的从业者签订了劳务协议,28%的从业者什么合同都没签。一些平台公司通过分包、劳务派遣、中介、与异地公司签合同、频繁更换公司等方式和套路规避平台公司责任。虽然,各级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但仍然存在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受到城乡、户籍限制等困难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高、工伤和失业保险无法参加、享受社保补贴待遇少等问题。因此,如何补齐法律短板,构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社会保障体系,对发展平台经济,保障新业态下从业者合法权益均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周世虹在发言中建议,采取特别立法模式,或者修改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增加专门章节,对新业态下劳动关系进行特别规定。针对新业态用工关系特点,重构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合理平衡平台公司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以更好地保护从业者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经济健康发展。修改社会保障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以个体身份和形式参加社会保障,适用有别于传统劳动关系下公司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纳标准、方式、费率及分担比例,降低缴费比例,减轻缴费负担;创新建立职业伤害险。修改完善工会法,规定新业态从业群体有权组织和参加工会,创新工会组建和工作方法,如打造“网上工会”“网上职工之家”等,为新业态下从业者提供加入工会的渠道和方式,为他们提供集体和社会保护。与相关行业公司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工资待遇协商,规定劳动条件、职业安全保护,提供维权帮助和服务等。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加职业培训和享受就业政策等权利。各地政府应当将新业态从业者纳入职业培训体系,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纳入就业服务体系,动态发布新职业分类和需求信息;建立职业能力水平标准和认证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发放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张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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