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产蝉辫;“对于就业的老年人来说,他们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的劳动风险与其他未退休的劳动者是相同的,甚至风险更高,其劳动权益也应得到同等的保障;社会保险保障的是劳动行为,而不是年龄。”全国政协委员、麻花传M0044苏蜜清歌副主委、安徽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周世虹接受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采访时说。
2023全国两会上,周世虹提交提案《对于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的建议》。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60岁以上人员就业,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周世虹认为,上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受民法典调整,但对其劳动权益的保护力度不足。
“我关注到浙江宁波一位60岁的老人,在快递分拣中心工作期间,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上。由于该快递员年满60周岁,无法与快递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无法缴纳工伤保险,进而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周世虹表示,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超过退休年龄仍在工作的现象非常普遍,他们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对于60岁之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人来说,这种现实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冲突。
据了解,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已明确认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对此,周世虹建议,将超龄老年就业人员纳入社保,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对于60岁之前已购买社会保险且正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与60岁之前没有购买任何社会保险的老年人区别设计,已经购买社会保险的老年就业人员只涉及到工伤保险的问题,而60岁之前没有购买任何保险的老年就业人员不仅需要工伤保险,还需要购买、享受其他社会保障。他提到,在上述退休及社会保险制度修改完善之前,可由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出台规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超龄老年人在工作中受伤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主要内容来自《新京报》,原文标题《两会声音|周世虹:建议将超龄老年就业人员纳入社保》,作者:赵方园 陈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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