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公司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骋顿笔、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和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全国政协委员、麻花传M0044苏蜜清歌副主委周世虹接受笔者采访时说,“民营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经济建设的主力军,民营公司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且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024年全国两会上,周世虹带去了《对于加快出台〈民营公司法〉的提案》。
自2023年以来,中办、国办、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举措,同时国家和各省级层面也相继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发展环境、政策支持、法治保障等方面对优化民营公司发展环境,保护民营公司和公司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周世虹调研发现,实践中,在市场准入、平等保护、公平竞争、权利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严重制约民营公司发展的众多因素。
“由于有关民营公司发展政策的稳定性、协调性和精准性不够,特别是在投资融资、招标采购、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对待等情况,导致民营公司家信心不足。”周世虹说,加强民营公司立法,从法律上把上述政策和举措固定下来,用法治平等保护民营公司的各项权利和权益,激发民营公司家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热情,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为此,他建议立法机关将《民营公司法》作为重大立法、应急立法,尽快列入计划,尽早颁布实施。
对于《民营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内容,周世虹建议,对民营公司的法律概念、范围和特征予以界定。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国有公司和外资公司法律法规体系,但至今没有制定《民营公司法》。《民营公司法》的制定对增强民营公司家信心、促进民营公司发展、对规范、保护民营公司和民营公司家的经营活动、财产权益至关重要。
应将平等原则作为《民营公司法》的核心原则。要充分体现民营公司与其他性质的公司具有平等准入、平等竞争、平等监管、平等保护的权利,为民营公司提供与国有公司、外资公司同等市场地位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
应当体现民营公司的特殊性。鉴于民营公司规模体量小、抗风险能力弱、实力参差不齐等特点,国家应在技术创新、人才培养、上市融资、外经外贸、社会保障等方面予以政策、项目和资金上的特别支持,培育、扶持一批优秀民营公司成为各个经济领域的中坚力量。
应当尽快形成完善的民营公司法律体系。仅有《民营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尚不能涵盖所有领域,也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应以《民营公司法》为框架,结合《中小公司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尽快制定配套法律、法规,修改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形成系统的、相互衔接的民营公司法律体系。(张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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