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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征地问题的若干建议
浏览:5682&苍产蝉辫;发布人:补诲尘颈苍&苍产蝉辫;2009/04/10/9:17
一、现行征地的问题与缺陷
(一)问题:“叁乱一难”
1.征地范围乱
首先,是征地范围过宽,即不管建设项目本身的性质如何,只要它的用地方案得到批准,就可征地。二是划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弹性较大。建设项目是否为公益性,主要以其是否为经营性项目来界定,但有些公益性类别的用地中,也在相当程度上含有经营的性质。例如,国家政府机关的办公楼,楼上几层用来办公,楼下几层用来出租经营;有些学校的校办公司用地,以盈利为目的的医院等等,其用地性质难以界定。
2.征地补偿乱
征地补偿有法不依较为普遍,低价征地和高价征地现象并存,国家重点工程尤其是地方政府的重点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明显偏低。据了解,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和大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其征地费每公顷高达375万元,远远超过法定标准;而在经济不发达或相对偏远的地带,普遍存在人为压低征地补偿费的现象,如有的地方铁路、公路的征地费每公顷仅在10—20万元之间。
3.征地费用分配乱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分配极不合理,使用管理较为混乱。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征地补偿、安置费仿佛是“唐僧肉”,人人都想“吃”,可谓雁过拔毛!不少地方没有按法律规定将其费用分配到位,而是在乡(镇)、村、村民小组和农民之间分配,实际摊到农民手中已是少的可怜。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标准,即使不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仅安置补助费按底线算也能占到征地总费用的40%,若加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应能得到至少占征地总费用的50%的安置和补偿费用。据调查,某地被征地农民按规定每亩应能得到征地补偿费用5万元,但实际发放到农民手中的每亩地仅4000元,仅占农民应得的8%!
4.被征地农民安置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失地农民实行“招工安置”已失去实际意义,因为农民没有一技之长的占大多数,谋生能力差,在竞争激烈的当今社会很容易被淘汰。对被征地农民,习惯上只考虑给予经费上的补偿,而较少考虑居住安顿、生活观念和生活习惯转变等问题。例如,坐落在城郊结合部的村落,由于受城市规划的影响,没有给被征地农民安排宅基地建房,致使他们长期居无定所。失去土地的城市郊区农民,迁居到远离城市的村落,农民不愿意;仅靠安置补偿费,农民无能力自购商品房解决安居问题,要土地受让人增加安置费,受让人又不愿意。
(二)缺陷:难操作、失公平、欠公开
1.补偿、安置补助标准弹性过大,缺乏操作性
中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已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计算,《土地管理法》虽然将标准提高了数倍,但仍然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计算模式,既缺乏科学性,又不具备操作性。例如,相邻的两个地块,土地区位和土地条件相似,但由于耕作方式的不同,如发展设施农业与否,其年产值就会有天壤之别,如果征地补偿仅以被征用土地“前叁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的土地补偿费和“4—6倍”的安置补助费来计算,那么,两地块每公顷的费用可能相差几倍到数十倍!
2.被征土地的用途不同,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悬殊,有失公平
现行的征地制度对征地用于公益性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补偿安置费用标准过低,体现出征地过程中的不公正待遇,显然缺乏合理性。
3.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落实过程缺乏“阳光行政”机制,被征地农民没有享受到知情权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与使用,安置途径的可行性,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等,缺乏应有的市场调节机制和必要的社会监督机制。被征地的主体——农民实际上被剥夺了知情权,他们自始至终并没有了解各项费用的收支状况。
二、若干建议
(一)维护农民的既得权益
1、明确界定集体所有权主体和农民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权利。《土地管理法》明确了集体土地为村或村民组所有,规定了农民土地承包期为30年。要明确界定集体失去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失去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标准、比例以及计算依据和方法。对农民失去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用,要切实体现农民多年来对土地的投入成本,并保障其落实到农民手中,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
2、“以质定价”确定补偿安置标准。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土地所在区位、用途和性质制定征地补偿的构成要素及标准。具体测算标准应以规划后的土地评估价格为依据,而不能以所谓的被征土地的前叁年的平均产值等来折算,这既体现了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又体现了其公平性,避免了“低质高价”、“高质低价”和人为抬价或压价等征地补偿安置的偏差。
3、立法确定征地范围。只有不以盈利为目的,真正用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能源、交通、水利、福利等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以及军队、国家机关用地的,才可实施征用,其他项目用地应考虑采用征购或其他能体现农地价值、农民生存的用地方式。实行征用和征购并存的制度,应有配套法律作为保障,既不可损害农民利益,造成农民之间的不平等,也要保证国家和用地单位的利益不被侵害。在操作上,土地征用带有强制性,而征购则采取市场经济原则,在体现国家意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采用“少征多购”的土地“农转非”制度。
4、根据产权关系合理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与管理。征地补偿费中属于被征地农民的数额应包括:被征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被征地者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对土地的投入补偿,被征土地所担负的农民社会保障等。因此,这些理应归农民所有。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付给农民个人或登记在其名下;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建立专用财务账户,乡、镇管理村民集体使用,做到严格管理,严禁挪用,使用时需经村民委员会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审核,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在本集体范围内公布。
5、以社会保障为核心,采用以市场为导向的多种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大力推行保险安置、社会低保安置。政府应强行从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拿出一定的份额为被征地的农民设立“征地保险”,其中包括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医疗保险、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生活不足的部分纳入社会最低保障范畴,政府可以从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中拿出部分补助社会低保基金。在小城镇建设中可以采取留地安置方式,用地单位留一部分土地给被征地农民建门面房,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问题。
6、推行征地行政管理、事务经办分离的管理体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批准权限,代表政府承担征地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实行统一征地。建立征地过程中的社会监督制度、征地公告制度、意见反馈制度以及被征地农民参与制度,以加强社会各界对征地过程的监督,规范征地行为和操作过程。同时建立征地纠纷的仲裁机构,以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改“转权让利”为“保权增利”
应建立健全“保权增利”机制,即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通过政府出面办理相关手续,集体以其土地所有权入股,参与项目经营。如农民以土地折股,参与公司、高速公路经营等,到年底按股分红。这样,农民的权利和利益就可得到永久的维护。
(叁)加快农地征用立法进程
现行征地制度改革迫在眉睫,而征地制度改革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国家应尽快出台土地征用方面的法律,建立以法律机制和经济机制为纽带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国家未出台农地征用的法律法规以前,我省可制定符合省情的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