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7日,在安徽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民革安徽省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民革安徽农业大学支部主委、民革界委员於忠祥作题为《规范征地程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大会发言。
於忠祥在发言中说,中共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都把规范征地程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具体行动,取得很大的成效。由于征地问题牵涉面广,各地情况差异悬殊,实际工作中难免存在征地范围过宽、补偿标准偏低、方式过于单一、调整周期和幅度脱离实际、被征地农民保障缺乏长远统筹等问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为此,他建议:实行全程透明的征地程序。一是建立征收土地全程公告制。征收土地全程公告制包括征前、征中和征后公告。首先,要完善征前公告,不仅要让被征地主体知情(包括在外务工的农民),以保障其知情权,而且要让社会知情,体现公平,接受监督。期间,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征前公告的取证工作,避免征地后农民和政府之间产生矛盾纠纷。公告要增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内容,避免滋生突击建房、栽树等现象。其次,要强化征中公告,即征地方案实施过程中,要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公告工作进展,尤其是失地农民补偿与安置情况,避免强征和强拆,以及同一时期征收的土地因补偿与安置的差异产生矛盾纠纷。最后,要建立征后跟踪公告,既要公告征后土地的使用状况,包括用途是否与征地方案一致,征地、供地、用地等是否配比,更要公告失地农民的生活、工作和居住等是否真正有保障等。二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全程参与机制。首先,要建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与反馈机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要举行听证会,听取被征地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充分吸纳被征地主体的合理化建议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方案;修改后的方案要向被征地主体反馈后再上报审批。其次,要建立参与式的征前土地调查登记制,即征地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组织有被征地主体参与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实地调查登记工作,登记结果不仅要有参与调查的人员签字,而且要有被征地主体的签字。第三,建立参与式补偿、安置督查制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关键是抓落实。因此,要成立有被征地主体参与的补偿、安置督查委员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款足额到位、依法支付。
於忠祥提出,缩小征地范围,加快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进程。一是实施控制征地范围的治本之策。要将征地范围严格限定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内。因此,要界定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制定“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用地目录,不在目录的用地项目一律不予启动征地程序。二是征地范围以外的建设用地要通过市场取得。缩小征地范围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即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凡是“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用地目录之外的项目,其用地指标必须通过市场取得,主要来源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获得的资金,一要用于保障补充耕地,二要用于保障农民的权益,三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对于现行征地补偿方案,他提出,要逐渐向“因市定补”转变。将用土地年产值倍数法或区片价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改为综合法确定,具体改革方案应从多方面综合考虑对被征地主体的补偿,主要包括对失去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发展权等方面的补偿;对地上附属物及青苗等造成的损失补偿;对土地投资利息的补偿;对其他方面,如有害或不良影响、干扰损失以及重新安置的困难等方面的补偿。随着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要逐渐向“因市定补”过渡,即由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价格来确定。要依据征地项目的实施周期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周期。一个征地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至3年,因此,征地补偿标准仍定为2年一调整为妥。为避免激发社会矛盾,应制定相应办法,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与调整周期具有对应性,不具追溯性。
建立征地预存款制度,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征地预案筹措足额资金作为征地预存款资金,并设立专户,专门用于征地补偿费的拨付,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对于失地农民,他建议实行差别化的多元安置方式。留地安置,宜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采用,在经济落后地区要谨慎采用。保险安置,要采用“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各类社会保障体系,实现被征地主体保障全覆盖。创(就)业安置,对于有创(就)业欲望和能力的失地农民,除按规定足额将补助安置费直接发放外,还应给予配套的优惠政策,包括放宽信贷条件、简化办证手续、减免有关税(费)、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的培训体系等。入股安置,对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如高速公路、高铁等,允许被征地主体将征地补偿费折股投资项目建设,被征地主体与用地单位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留地安置方式也可以采取入股的方式推进。(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