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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夏涛委员: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浏览:1185&苍产蝉辫;发布人:宣传部&苍产蝉辫;2020/05/24/14:56

夏涛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湿地、改善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专门出台保护湿地的相关政策,有力推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立。但全国政协常委、安徽省政协副主席、麻花传M0044苏蜜清歌主委夏涛在调研中发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类对湿地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加剧,湿地资源面临日益严重的威胁。

    夏涛认为,要建立起有效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使人类在开发利用湿地过程中遵循自然规律,遵循“等价”“有偿”的价值规律,合理、正确地利用和开发湿地。这对实现湿地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此,他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提交提案《对于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议》。

    夏涛在提案中指出,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亟待解决“补给谁”“怎么补”“补多少”“谁来补”等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湿地产权不明晰,应该“补给谁”?湿地是一种较特殊的生态系统,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和公共产物特性,涉及多个部门和利益群体,产权处于不清晰、严重交叉的状态。同时,还涉及湿地上下游、左右岸的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责利益。补偿范围不易定,究竟“怎么补”?湿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是补偿水鸟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还是补偿水环境治理;是补偿养殖业受损,还是补偿水资源提供,或补偿其他利用方式受损等。补偿标准难测算,到底“补多少”?由于不同区位、不同湿地的功能价值、利用方式、重要性、稀有性和湿地损害修复成本难以进行准确测算,只能粗略估算补偿标准,导致补偿所得与实际保护支出差距甚大。补偿资金途径少,最终“谁来补”?目前,中央财政湿地保护项目补偿对象仅为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均无补偿,且补偿对象仅限于水鸟造成的农作物损失。此外,由于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资金投入大、回报周期长,社会资本参与意愿不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支出的模式难以为继。

    夏涛在提案中建议,要明确湿地补偿对象。根据中办国办《对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首先对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确权,并优先开展生态补偿,补偿对象为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补偿费用于管护巡护和生态修复。保护地以外的湿地,因湿地保护导致其利益受损,给予其所有者或经营者相应补偿。要制定科学补偿标准。对各类湿地自然保护地,按保护级别和面积予以补偿;对保护地以外的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其重要程度、利用方式等给予相应补偿。对于湿地范围外的上下游、左右岸的土地所有者或经营者,包括公司、集体和个人等,根据其对湿地保护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补偿。要以社会承受最大限度为补偿上限,以保护环境的基本支出为补偿下限,充分考量区域发展阶段、市场价格以及生态服务价值等因素,兼顾生态功能区因丧失经济发展机会而导致的损失。要随着市场价格和生态保护费用的变化适时调整,确保补偿方补得起、被补偿方所获资金也够用。要推动补偿机制运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以及“谁利用、谁补偿”“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做到责、权、利统一。根据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湿地保护事权划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湿地保护率高的地区的财政投入。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纳入区域湿地保护修复成效考核内容。要拓宽补偿资金来源。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引导公司、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等各类受益主体,主动履行湿地生态补偿义务;加强政策、科技、产业等方面的扶持与补偿,增强被补偿地区的内生发展动力;鼓励有条件的湿地保护地政府,通过保障合法权益、加大政策性扶持等配套措施,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真正做到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由“输血式”转变为“造血式”。 (省委会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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