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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檀结庆代表:完善专门教育制度 教育矫治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

浏览:2200&苍产蝉辫;发布人:宣传部&苍产蝉辫;2020/05/28/15:38

檀结庆

    近年来,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全国人大代表、麻花传M0044苏蜜清歌副主委檀结庆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建议,进一步完善专门教育制度的法律规定,加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专门学校原称“工读学校”,是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有效场所,实行的是专门教育,效果显著。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对于“专门教育”的定位、任务等问题存在争议,专门学校存在招生难,招生程序和管理制度缺乏法律规范,学校数量、招生规模持续萎缩等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下发《对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对加强和改进专门学校、专门教育提出明确意见。
    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对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作了规定,进一步完善专门教育制度,但也存在几方面的不足:一是没有规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治,二是没有规定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矫治,三是虽然规定了专门学校,但没有完全体现《对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没有明确专门学校的法律地位,对其招生范围、入校程序和管理制度没有作出改变。
    檀结庆建议,继续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增加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矫治的相关规定,以司法干预为主,由具有强制性、专业性的专门学校进行专门教育,实现专门学校的法治化管理,强化教育矫治力度。明确专门学校是国家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提前干预,以教代刑”的专门场所,招生范围应当包括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和检察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等。明确专门学校未成年人的转入和转出程序。在入校方面,采取双轨制,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自愿申请将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将有关未成年人强制送入专门学校,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司法办案中可以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将涉案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在转出方面,应当规定学生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基本时限,根据其具体情况,经主管机关审批,也可以延长或者缩短学习时限。但在入校和延长期限前,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确有必要的,才可以决定入校或者延长期限,防止工作的随意性。已经转化的,应当立即转出学校。(省委会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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